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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专任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管理办法
2017-11-27 08:23  

(粤外艺职院人〔2013〕183号)

 

   为了建设一支适应高职教育发展的师资队伍,加快我院“双师型”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步伐,提高专业教师“双师”素质,更好地实现我院人才培养目标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》(教高〔2006〕16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提高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》(粤教高〔2007〕102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  一、总则

  (一)本办法所指专任教师指在我院担任教学工作的在岗教师(不含双肩挑)。

  (二)参加企业(含小学、幼儿园,下同)实践的时间每三年累积不少于三个月,尽量安排在寒暑假。新参加工作无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任教师,第一年必须到企业参加不少于两个月的实践(每个月为22个工作日)。

  (三)教师到企业实践,可根据客观条件,采取到企业一线顶岗作业,现场考察观摩,岗位案例收集、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,在企业的生产或培训岗位上操作演练,参与企业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,与企业合作编写教材、实训指导书,蹲点指导学生实习,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进行。

   二、组织管理

  (一)系(部)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师资队伍的实际,每学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师到企业实践,并提出具体的实践目标与任务。或由教师个人向所在教研室提出实践申请,并附实践方案,由系(部)统筹安排。参加实践教师填写《专任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申请表》(附件1),上交系(部),并报送人事处审核、教务处备案。

  (二)实践期间,由其所在实践单位负责考核。系(部)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过程管理,如实地或电话查访。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进行抽查。确需请病、事假的,需经所在实践单位和系部批准后,报人事处备案。

  (三)实践结束后一个月内,参加实践的教师要做好总结工作,填写《专任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情况鉴定表》(附件2),提交相关实践材料,经所在系(部)考核后送人事处审核,作为教师的业务档案保管。

  (四)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。考核结果作为其职称评定、年度考核、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。凡弄虚作假的一律为不合格,如果是专业带头人、教学科研骨干,则取消相关资格。

  (五)实践期间,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所在实践单位的管理规定。

   三、实践期间的待遇

  (一)由系(部)安排脱产到企业实践的教师,实践期间在编人员的财政工资,流动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。校内津贴在实践结束,考核合格后按完成基本工作量补发,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。

  (二)给予到企业实践的教师适当形式的差旅等补贴,具体发放标准由系(部)自行确定,从系(部)教学经费里开支。

   四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原《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暂行规定》(粤外艺职院〔2008〕406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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